胡某某与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2/03/16
胡某某为幼儿,在某教育培训机构上幼儿园。一天胡某某在幼儿园上厕所时摔倒磕伤,脸部受伤严重。由于担心孩子脸部留疤,孩子母亲多次到医院为其进行治疗。由于胡某某母亲与某教育机构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起诉至法院。我所了解情况后,接受了本案的委托。我方律师经研究认为,被告方虽为教育培训机构,但其接受幼儿到其学校上幼儿园,孩子完全脱离父母的监护,被告负有监护义务。另外,胡某某为幼儿,其受伤看病,必然需要家长陪护,其不可能自行就医,其母亲必然会请假误工,应当赔偿其误工费。另外,胡某某伤情虽然不构成伤残,但是其受伤部位为脸部,存有无法恢复容貌的风险,胡某某作为女孩必将承受他人异样的眼光,身心受到严重打击,其自信心也受到伤害,孩子和母亲将长期承受心理的煎熬,应当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最终,法院采纳我方意见,判决某培训教育机构赔偿胡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