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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马某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四川某公司专利行政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07/03

    2016年3月22日,四川某有限公司针对马某拥有的名称为“一种玻璃钢防眩网” 的第201120451678.3号实用新型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原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6年9月9日作出决定,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后马某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四川某公司高度认可我所团队化办案模式,跨省委托我所律师代理。在接受委托后,多次组织部门研讨,对数百页案卷材料反复研究,细致梳理证据材料,翻阅大量相关专利书籍,检索多起类似案例,用扎实的证据和无懈可击的辩论意见充分证明了“该专利属于现有技术,不具有创造性”的这一结论,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马某的诉讼请求。现马某已上诉至最高院知识产权庭,尚在二审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