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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能说法|租赁合同无效案

发布时间:2022/03/02

—翟跃鹏律师  河北冀能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高某与韩某于2019年8月13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和《店铺转让协议书》,约定韩某将位于石家庄的门面房租赁给高某,租赁期为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2月1日。合同签订后高某依约向韩某支付了转让费、押金、租金等款项。

高某承租后暂未使用该门面,并由韩某临时放置货物使用。2020年2月左右高某发现韩某将该门面另行租赁给他人,遂找韩某问明原因,但是韩某拒接电话。2020年3月底高某委托本所翟跃鹏律师进行维权。

焦点问题

高某与韩某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已满,在此情况下韩某将门面另行出租似乎并不违法。

办案过程

委托人高某陈述,当时韩某答应合同到期后一定会续签合同,且双方签订了《店铺转让协议书》,高某系在认为能够长期租赁该门面的基础上才与韩某签订的租赁合同。现高某支付了高额的转让费、押金、租金等款项,但却未曾占有使用过该门面。高某认为韩某欺骗了自己,应该返还所有款项。

接受本案后,翟律师对《房屋租赁合同》和《店铺转让协议书》及其他证据材料进行深入研究。随后,通过调查取证进一步了解了韩某其他情况。

韩某在与高某签订租赁合同之前已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列入失信黑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目前欠债累累。经调查了解,关于韩某所出租的门面,其本人并不享有所有权,亦不享有租赁权。该门面在韩某出租给高某时,真正的承租人为孙某。

翟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可以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并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租赁合同无效,由韩某返还其收取的高某的所有款项。

法官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支持了高某全部诉讼请求。

启示建议

在商业活动中一定要多方查证合作对方的信用信息,不要图一时便宜而上当受骗。另外,遇到法律问题,一定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