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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能办案|祝某某有效辩护案:两罪减一罪

发布时间:2022/03/03

全咏梅律师  河北冀能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2010月份,祝某某、刘某等人合谋向诈骗团伙提供一张祝某某名下的银行卡(包括:手机卡、网银、密码、U盾等)在诈骗团伙把钱骗至该银行卡后,他们立即将该银行账户内资金取出占为己有,祝某某、刘某等人通过该银行卡账户共支取现金6万余元,祝某某获利1万余元。祝某某于202011月份因盗窃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办案过程

          20213份,祝某某的亲属到所委托,律所指派刑事防控业务部门全咏梅、彭健两位律师办理此案。因委托时本案审查起诉期限即将届满,办案律师第一时间驱车前往检察院阅卷,与主办检察官当面沟通案件,检察官倾向性观点是祝某某构成盗窃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当日办案律师在会见和沟通后,又连续开车近2个多小时的情形下,回所后立即开展全面阅卷工作,如果检察院按盗窃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两罪指控祝某某,涉嫌犯罪数额为6万余元,祝某某可能的量刑为3年以上,对祝某某极为不利。当日加班至深夜,办案律师检索并研究了大量类案判决和法律法规,形成书面法律意见,主张本案应定性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建议量刑为一年以下并适用缓刑。经办案律师多次与检察官沟通辩护意见,最终检察官采纳了办案律师的减一罪的辩护意见,决定将祝某某涉嫌盗窃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变更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给出量刑建议为一年三个月。祝某某对定罪和量刑表示认可,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本案公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判决认定祝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量刑为一年三个月。

        本案在办案律师的争取下,由两罪减为一罪,量刑由三年以上的降为一年三个月,达到了委托人及当事人期望的轻罪辩护效果。

案件评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能否由两罪变为一轻罪,否则祝某某将面临至少3年的刑期。

       首先,祝某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之目的。祝某某提供银行卡的目的为了获得好处费,而不是为了非法占有入账的6万余元。从公安机关调查的证据看也符合以上情况,祝某某依照事前与同案犯的合意扣除了好处费后,就将其余款悉数转入同案人员的账户,祝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其次,祝某某客观上未实施窃取被害人钱财的行为。依据公安机关查明的资金流水以及认定的事实,本案的被害人胡某、张某是因诈骗造成的损失,而不是因被盗取款项遭受的损失。

经验分享

       办案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律所指派后应当第一时间完成阅卷和会见工作,形成法律意见后及时和检察官沟通。沟通时应当简明扼要的阐明观点,重点说明证据上的问题。在做认罪认罚前,办案律师应当为当事人充分解释认罪认罚的含义和法律后果,坚持定罪量刑的法定证明标准,强调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结语建议

       近年来,买卖银行卡、电话卡的现象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持续高发,在此提醒广大朋友,在日常生活中,要注重个人信息的保护,不要随意向他人提供银行卡、电话卡,切勿为贪图小利铤而走险,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