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能说法|遗产未经分割归所有继承人共同共有,登记的产权人不得随意处分
基本案情
王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共生育四个子女,即王1、王2、王3、王4。刘某去世后未经遗产分割,王某便将登记在其名下的一套房产以买卖的方式转移登记至王4名下,但王4未实际支付任何价款。王1、王2、王3认为王某与王4的行为侵犯了其作为继承人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王某与王4就案涉房屋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
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系争房屋产权原虽登记在王某一人名下,但经查该房屋产权应属王某与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对系争房屋亦享有物权,刘某去世后,系争房屋产权份额中一半的财产为刘某的遗产,刘某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未表示放弃继承,视为接受继承。在刘某遗产份额未经继承分配的情况下,王某将系争房屋全部产权转让给王4,已超出其财产处分权的合理范围,侵犯了相关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基于此,王1、王2、王3主张系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可获支持。
律师解析
本案是一起侵害继承人权益的案件,现实生活中,共有人去世后未经遗产分割,登记的产权人私自处分房产的情况屡见不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就该案例而言,王某处分案涉房屋,系无权处分,王4作为子女,对此应属知晓。故此,王某与王4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构成恶意串通,客观上损害了王1、王2、王3继承人权益,该合同应属无效。
结语建议
被继承人去世后,在无有效遗嘱的情况下继承人对其遗产均享有权利。在遗产未分割之前,遗产由所有继承人共同共有。如果要处分该遗产,需要经过全部继承人同意,否则属于无权处分。遗产分割要尊重被继承人意愿、遵守法律,切不可只考虑自身利益争得亲人反目。
作者:马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