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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能说法|聚餐劝酒,小心担责

发布时间:2022/04/06

基本案情

      2019年一天在下班后王某出钱买酒买菜并邀请同事刘某、孔某、李某等人聚餐喝酒。喝酒过程中王某等人极力劝说李某喝酒造成李某醉酒,孔某等人将李某送至家中后离开。李某醒酒后发现身体无知觉,故家人拨打120将其送至医院救治,经诊李某为颈椎脱位,脊髓损伤,急性不完全性四肢瘫。李某与王某等人协商赔偿,王某等人拒不赔付。李某因经济十分困难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观点

      过量饮酒容易使人分辨、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降低,增加人身、财产遭受损害的危险性,这是众所周知的常识。所以共饮期间,共饮人对自身安全首先负有完全的注意义务。共饮人基于共同饮酒的行为,共饮人之间应对其他共饮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以避免共饮人陷入不安全境地。如未履行该义务而造成共饮人酒后受损害,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律师解析

      本案系典型共同饮酒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件。同饮人如若构成侵权,应认定为一般民事侵权行为,应具备以下四个构成要件:损害事实客观存在;损害行为具有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存在过错。

      本案中,李某酒后致伤的事实及因果关系并不难认定。关键是被告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此时需要考量本案的请求权基础。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不作为侵权案件。不作为案件中作为义务的来源主要有三种:(1)法律的直接规定;(2)职务或者业务上的要求;(3)行为人先前的行为。本案中,被告等人安排喝酒的行为不产生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但却构成了产生义务来源的先行行为。先行行为引起危险状态,先行行为人负有排除危险的义务。李某经被劝酒之后饮酒,而多名被告已知李某不胜酒力而又极力劝酒,以及护送李某回家的拖行等不当行为,均未履行其应尽的安全义务,亦没有排除李某的危险状态,故应认定多名被告主观上存在错误。综上,可以认定多名被告对李某致伤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对于该类责任如何分担,实务中法官主要是根据具体的案情进行自由裁量。

结语建议

      酒席上劝酒是活跃气氛的一种方式,但被劝酒者过量饮酒发生事故的,同桌饮酒人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律师建议爱劝酒的人,感情表达到就好,不要过激。殊不知小酌怡兴,大喝伤身,醉饮伤人。适度饮酒才能尽酒之功用,避悲剧之发生。

作者:马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