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能办案|“长期两不找”情形下的劳动关系认定
1995年7月,郭某退役后被安置在河北某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工作。1996年10月,郭某在工作时受伤,后被鉴定为伍级伤残。2005年1月,郭某以适应不了工作岗位为由至今未再到公司上班。2019年11月18日,郭某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机械公司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待岗生活费等10项仲裁请求,合计人民币100余万元。
2005年之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郭某的申请是否已过仲裁时效;郭某申请事项的依据及计算方法。
马月爽、张献辉两位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到机械公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交通运输局调查取证、了解案情。根据掌握的证据,承办律师先后组织召开了三次案情研讨会,针对郭某与机械公司关系认定及各种诉求进行激烈讨论,最终形成代理意见,即根据多年来双方长期两不找的事实,双方之间不互负劳动权利义务。
庭审中,承办律师默契配合据理力争,经过近六个小时的开庭审理,劳动仲裁委最终了采纳了我方的观点,裁决驳回郭某的仲裁请求。郭某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庭开庭审理,再次驳回郭某的诉讼请求。后郭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石家庄市中院指派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此案。合议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判决驳回郭某的上诉。
本案是典型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长期两不找”状态下劳动关系应如何认定的问题。“长期两不找”并非法律概念,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长期两不找”引发的劳动争议并不少见。
为避免形成“长期两不找”状态以及有效防范其带来的潜在风险,当劳动者出现“不辞而别”的行为时,建议用人单位的要依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及时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并书面通知到本人。
作者:马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