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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能说法丨见义勇为致人损害,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22/05/16

基本案情

小孔同学今年17周岁,系某中学高二学生。2012年7月下午,因天气炎热,酷暑难当,小孔不顾学校的安全教育及家人的殷殷叮嘱,一个人悄悄去村中的天然大水坑游泳。游泳时小孔因腿部抽筋在水中开始挣扎。此时,岸上一偶然路过的村民张某看到后,毫不犹豫地跳入水中对小孔进行施救。在施救过程中,因张某不慎,导致小孔的腿部撞击坑中大石造成骨折。张某将小孔救上岸后,立马拨打报警及急救电话,将小孔送往医院救治。同年8月,小孔的父母以小孔的名义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承担治疗小孔腿部骨折产生的医疗费。

法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对于小孔因治疗骨折产生的医疗费,张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中张某作为偶然经过的路人,在对小孔并没有任何法律义务的情况下,挺身而出,自愿对小孔实施的救助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应予以支持和鼓励。此事实有派出所出具的报警记录、小孔的陈述予以佐证。由于张某非专业救生人员,水上救生本身就具有相当的专业性和危险性,因此,张某虽在见义勇为施救过程中导致原告小孔腿部骨折,但不能因救助失误而课以救助不当的责任。因此,判决驳回原告小孔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近年来,许多见义勇为的英雄被受助人索赔的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产生了较为严重的信任危机。为维护社会公序良俗,使见义勇为的优良传统得以继承发扬,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总则第184条首次在全国立法层面上给予见义勇为者免责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台后,亦沿用了这一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对此,我们可以作出以下理解:

其一,《民法典》完全扫除了救助人免责的障碍。这意味着,只要是自愿去施救的见义勇为者,不管其在施救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过失,都对受助者的损害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其二,《民法典》明确要求救助者的行为必须是出于自愿的。如果是在非自愿的情况下实施的救助行为,比如在有救助义务的人实施的救助行为,因重大过失扩大了受助者的损失,是不能免除其民事赔偿责任的。

结语建议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一种高尚的时代精神,也是我们党和国家积极倡导的一种英雄壮举。不仅仅需要社会道德的倡导与宣扬,更应当对见义勇为者给予法律上的支持与鼓励。给予见义勇为者免责保护这一法律制度设计,回应了近几年老人倒地不敢扶等等社会热点问题。不仅填补了此前的法律空白,规范了救助行为,从法律层面鼓励更多人勇敢伸出援手,更免除了像张某一样的见义勇为者救人时的后顾之忧。

作者:李雨洒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