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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能办案|不认定工伤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发布时间:2022/06/17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2年1月入职石家庄某学校担任保卫一职,工作时间为上24h休24h,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2019年9月,王某被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排到某区巡防大队从事公益岗位,并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2019年11月19日,王某在石家庄某学校门卫处突然昏迷,被同事送至市三院治疗,后转院省三院治疗,于2020年1月8日经治疗无效去世。

2020年5月,王某的法定继承人王某某、石某某向石家庄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王某与石家庄某学校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工伤待遇等各项赔偿共计100余万元。

 

争议焦点

1.劳动仲裁机构及人民法院是否有工伤认定权?

2.申请人诉求是否应得到支持?

办案过程

办案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组织劳动人事业务部律师针对该案进行集体研讨。部门律师就王某是否构成工伤、是否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及要求双倍工资、加班工资是否合理等问题展开了激烈讨论。最终,大家达成一致意见,认为王某的死亡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不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经过庭审的针锋相对、据理力争,石家庄劳动仲裁委、正定县法院、石家庄中院均采纳了我方代理意见,认为王某生前与石家庄某学校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其他诉求不予支持。法官认为王某某、石某某提出的与工亡有关的请求,因未进行工伤认定,没有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王某某、石某某不服生效判决,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定再审情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结语建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该条款是职工因病被认定为视同工伤的唯一情形,实质上是将工伤保险的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扩大到了其他情形,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这部分人的权益。但是,在工伤认定上,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突发疾病径直送医疗机构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仍应并重,严格把握同时性、连贯性这两大特征。

同时,工伤认定权是保险行政部门的法定职权。劳动者因工负伤符合认定工伤情形的,应当先向有权机关申请工伤认定,之后才有可能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作者:张献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