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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能说法|夫妻共同遗嘱存争议,应分别订立降低风险

发布时间:2022/06/28

基本案情

      张某(男)与王某(女)为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两女一子。现张某与王某均已年逾七旬,二人目前虽身体健康,但考虑年岁已高,为避免子女日后因遗产问题发生纠纷,决定订立共同遗嘱。经双方一致决定,由张某执笔,张某与王某分别在遗嘱落款处签名,立下了一份共同遗嘱。遗嘱载明:家中房产一套由儿子继承,存款20万元由两个女儿平分。张某与王某均去世后,子女因继承问题发生纠纷对簿公堂。

法院观点

      司法实践中,对于共同遗嘱法院效力问题,各法院认知不一,判决结果也是大相径庭:

      部分法院认为,夫妻双方设立共同遗嘱,一方执笔,双方签名,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基于双方是夫妻关系且对共同财产享有共同处分权,因此该遗嘱可以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遗嘱。在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共同遗嘱,如果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应当承认共同遗嘱的效力,这有利于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遗嘱自由。

      还有部分法院认为,共同遗嘱由一方书写并签字,另一方仅签字的,书写的一方按自书遗嘱认定,仅签字的一方按代书遗嘱认定,以代书遗嘱的法定要件认定其效力。

律师解析

      律师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在共同遗嘱方面存在立法空白,尚未明确规定共同遗嘱,共同遗嘱不属于《民法典》规定中法定遗嘱类型之列。这导致当继承人之间对共同遗嘱的效力问题各执一词时,法院需要结合不同案情针对个案进行实务认定。

结语建议

      为避免出现共同遗嘱被认定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况,夫妻双方应尽量严格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分别订立遗嘱。同时,为确保遗嘱不出现形式上的瑕疵,可选择公证遗嘱的方式。

作者:马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