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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能说法|诚实守信树美德,跳单行为不可取

发布时间:2022/07/04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郭某在其微信中通过了麻某(A房产公司员工)的朋友验证请求,郭某与麻某建微信群,郭某通过微信向麻某发送包括青岛市市北区户房屋在内的多套房源信息,麻某称郭某于3月11日发给其资料,3月12号郭某带领麻某配偶去看了涉案房屋,3月16号郭某带领麻某及其配偶一起看了涉案房屋。2021年3月27日,甲方(卖方)胡某与乙方(买方)麻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乙方麻某购买甲方胡某所有的位于青岛市市北区户房屋,房屋价款129万元。B房产公司出具中介费收条,记载:今收到麻某购买座落于青岛市市北区户房屋中介费5000元。A房产公司因麻某享受了其提供的中介服务,却未支付中介费将麻某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麻某是否应当支付A房产公司中介费?

法院认为,A房产公司向麻某提供了房源信息并带其看了房屋,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还显示多次沟通相关问题,麻某利用A房产公司的服务后,转而选择报酬较低的案外中介单位与房主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其最终与房主达成交易。在麻某改变其选用的中介单位时,其向A房产公司称“不买了”,而非称更换了中介。按照一般的社会经验,应认定麻某利用了A房产公司提供的信息,并实际接受了A房产公司中介服务。A房产公司虽未与麻某签书面中介合同,但存在事实上的中介服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麻某应当向A房产公司支付报酬。

律师解析

《民法典》第965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属于新增条款,是对“跳单”行为的否定性评价条款。认定委托人存在跳单行为,应当符合以下几个要件:委托人接受了中介人的服务;委托人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机会或者媒介服务;委托人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

结语建议

“跳单”行为在房屋租赁、房屋买卖、劳务中介中屡见不鲜,甚至连“大明星”也会因蝇头小利故意跳单,而这种不诚信行为直接损害了中介的正当利益,不利于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这一条文的出台,将中介的支付报酬请求权确定下来,能够更好地维护中介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实守信风气的建设。

作者:栗晓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