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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能说法|违反疫情防控,后果很严重!

发布时间:2022/09/06

作者:赵显律师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武某在石家庄市政府发布新冠疫情防控管理封控期间无正当理由外出,被石家庄市新华区后杜北村新冠疫情防控执勤点执勤人员劝回。同日19时许,武某饮酒后持自制尖刀到后杜北村新冠疫情防控执勤点滋事行凶,持刀致廖某面部划伤(经鉴定属轻微伤),齐某左手无名指扎伤(未鉴定)。案发后,武某的亲属对廖某、齐某进行了赔偿,取得廖某、齐某的谅解。公诉机关提交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武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武某提起公诉。

法院观点

      被告人武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依法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武某对疫情防控执勤人员寻衅滋事,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已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征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依法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作案工具自制尖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为了打击犯罪,保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武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律师解析

      本案中,被告人武某在疫情防控期间拒不遵守防疫规定,肆意滋事,持凶器追逐、恐吓执勤人员,扰乱防疫秩序,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应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为了对新冠疫情大背景下的犯罪行为进行准确定罪量刑,2020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公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结语建议

      疫情防护形势严峻,疫情防控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关系到每一个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律师在此醒广大人民群众务必遵守疫情防控政策,自觉履行疫情防控责任,认真遵守疫情防控规定,主动配合、积极落实各项防疫措施,共同筑牢严密防线,守护美好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