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能说法|男子意外去世,百万赔偿打给妻子账户,婆婆能否获得赔偿款?
作者:栗晓龙律师
基本案情
李某生前是某物流公司驾驶员,2020年7月,李某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因发生交通事故意外死亡。李某生前与兄、姐共同赡养母亲吴某,与妻子刘某共同抚养儿子小亮。李某死亡后,婆婆吴某委托儿媳刘某全权处理理赔事宜。刘某通过聘请律师进行诉讼等方式,共获得工亡赔偿、保险理赔、交通事故赔偿款等180余万元,其中包括吴某赡养费1.6万余元、小亮抚养费12万余元。刘某在支付律师费、丧葬费和其它费用后,剩余的款项全部存入了自己名下银行账户,没有与吴某进行分配。吴某经多次索要无果,遂将儿媳刘某、孙子小亮诉至法院,要求分配全部赔偿款的三分之一。
法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吴某能否获得赔偿款,应获得的金额是多少?
法院认为,原、被告均系死者李某近亲属,因李某意外死亡获得的180余万元赔偿款中,有明确权利人的赡养费、抚养费应归相应权利人个人所有,其余部分为死亡赔偿金,属原、被告三人共同共有财产,婆婆吴某、儿媳刘某、孙子小亮三人均有依法分割该财产的权利。在分割该赔偿金时,应先扣除实际支付的律师费、丧葬费用等合理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因小亮年幼,为有利于他的健康成长,应当在扣除相应费用后的160余万元共有赔偿金分配中适当照顾,酌定分配小亮共有赔偿金的40%,吴某和刘某各30%。
律师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时遗留”意味着“遗产”应当是死者生前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所以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死亡赔偿金是一种财产性质的权利,是对与受害人构成“经济性同一体”的近亲属未来收入减少的弥补。故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为财产损害赔偿,属于死者近亲属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法定赔偿金。
此处的近亲属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我认为近亲属作为赔偿权利人主张权利时,应当参照法定继承人的顺序主张权利,即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顺序的近亲属完全不存在时,才由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赔偿权利人。
结语建议
本案中李某去世,一家人本应和和气气解决善后,却最终不得不对簿公堂,斯人已逝,亲情淡漠,引人哀叹。俗话说,婆媳亲,全家和,万事兴。 将心比心,推己及人,互相关爱,相互体谅,家庭的港湾才能真正的温暖我们,治愈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