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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能说法|丈夫瞒着妻子向情人转账能否要回?

发布时间:2022/10/20

作者:李雨洒律师

基本案情

       2012年12月,原告严某(女)与第三人林某(男)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未就夫妻财产进行约定。2017年2月-2020年6月,林某与被告苟某(女)非法同居。在此期间,林某多次通过严某账户向苟某打款共计20余万元。严某发现后认为林某未经原其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送他人,苟某反公序良俗原则无偿取得严某与苟某夫妻共同财产,该赠与合同无效,苟某应返还取得款项。

法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严某是否有权要回该笔赠与款项。

       法院认为,夫妻双方未就夫妻财产进行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存款归夫妻共同所有。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人林某与苟某非法同居,林某未经共有人严某同意,将共有存款无偿赠与苟某,违反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原则。苟某基于非法同居接受无偿赠与,违反公序良俗,不构成善意取得。故严某要求确认赠予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苟某因无效赠与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律师解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显而易见,《民法典》完全尊重了夫妻双方的意愿,对婚内取得的财产有约定从约定,而司法实践中出现纠纷的往往是那些没有约定的情况:夫妻双方未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进行过约定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对于该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无处分权人将财产转让给非善意第三人的,另一方当然有权利追回。

结语建议

       任何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的行为都属于无效行为,另一方有权要求“小三”返还该财产。律师在此提醒大家,夫妻之间,贵在忠诚。勿因一念之差误入歧途,导致家庭破碎,破镜难圆。守住本心,且行且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