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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能说法|将车辆出借给无证的人,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发布时间:2022/11/03

作者:李占久律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7日17时许,被告宋某驾驶轿车,与相向行驶原告耿某驾驶的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局部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靠右侧行驶,发生事故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耿某无责任。宋某驾驶轿车车主为王某,该车辆投保交强险和3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因双方未达成赔偿协议,耿某将宋某、车主王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

       被告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靠右侧行驶,发生事故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确认,原告耿某车辆损失合计158000元。被告王某作为轿车的所有人,在将该车出借给被告宋某驾驶使用时,未尽到检查核实被告宋某是否有机动车驾驶资格的责任,便将该车出借给没有驾驶资格的宋某驾驶,故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被告宋某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律师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在对外出借车辆时,车辆的所有人、管理人一定要审查借用人是否有驾驶资格,否则发生交通事故后自己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结语建议】

       汽车已经成为当今社会最常见的代步工具,律师在此提示大家,不要无证或者酒后驾车,更不要将车辆出借给无证人员或者喝酒的人。否则,车辆所投保的商业险将会拒赔,而商业险拒赔部分以及交强险赔付部分的损失将最终由借用人及车辆所有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