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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能说法|合同通知解除之约定解除

发布时间:2022/12/23

作者:栗娟律师

前言

合同解除制度作为终止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一种方式,是合同领域一项重要制度。《民法典》则建构了通知解除和司法解除二元并存的合同解除权行使模式。在司法实务中,涉及合同解除的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因通知解除而产生的民事纠纷更是不胜枚举。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通知解除又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形式。今天,我们就针对约定解除这一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与探讨。

民法典规定

《民法典》第562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本条规定不难看出,合同的约定解除分为“合意解除”与“约定解除权”两种情形,分别对应本条第1款和第2款内容。

合意解除

合意解除,顾名思义就是合同双方就合同解除事宜达成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实践中的具体操作方式有两种:

一是可以通过成立新的合同解除原合同关系,使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合同双方继续依据新成立合同的约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即可;

二是通过签订解除协议的形式直接解除合同,此时原合同关系遂终止,当事人既无权依据原合同向合同对方主张权利,也无须再按照原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对于由此解除的合同,有的当事人认为既然合意解除是当事人意思协商一致的结果,解除协议中若没有对赔偿损失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有相关约定的,应视为没有约定。合同解除后一方当事人又请求赔偿损失的,不应得到支持。实则不然,《最高人民法院对民法典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中明确表明,赔偿损失请求权的放弃与当事人权益休戚相关,应予明示,解除合同合意中未就附带产生的赔偿损失问题作出约定,不能当然视为当事人放弃对赔偿损失主张权利。

对此笔者需要提醒读者注意:在签订合同解除协议时,特别是解除的原因可能是基于一方或双方违约的情形时,应在解除协议中对是否恢复原状、是否承担赔偿损失等相关违约责任问题一并进行协商约定。

约定解除权

约定解除权,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条款,明确具体的解除事由,在合同成立以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由一方当事人在约定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享有解除权,并据此通过行使解除权,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

《民法典》第564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民法典》第56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通过总结上述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对于约定解除权需要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解除权行使程序;二是合同解除时间;三是解除权行使期限:

关于解除权行使程序问题,需要提醒读者注意的是约定解除权必须通过法定的程序行使,即向合同对方发出书面解除通知或直接通过诉讼、仲裁的方式主张解除合同。

关于合同解除时间问题,若是通过向对方发出解除通知的方式行使解除权的,则合同解除时间为对方收到解除通知的时间或解除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间。若是直接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主张解除合同的,则合同解除时间为起诉状副本或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的时间,当然此种情况需要以法院或仲裁委支持合同解除主张为前提。

关于解除权行使期限问题,首先,双方可以在约定合同解除条款的同时约定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其次,若双方没有约定,特别法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行使。再次,既没有约定,又没有法律规定时,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又可从两方面进行确定,一方面是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该一年属于除斥期间,如此规定的目的是规避保护长期在权利上睡眠的人。另一方面是经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对于合理期限的确定,现行法律并无统一的适用标准,司法实践中在合理期限的确定问题上,法官具有一定的酌情适用裁量权,法官通常会根据纠纷所涉合同的履行情况、交易习惯、合同标的、合同类型以及诚信原则等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