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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能办案|成功办理寻衅滋事不起诉案

发布时间:2023/01/09

作者:全咏梅律师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某日凌晨,梁某等人在石家某酒吧内聚会时与被害人张某发生冲突。梁某等人在酒吧内和酒吧外广场对张某拳打脚踢造成张某眼部受伤,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梁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某分局刑事拘留。

【办案过程】

       2022年4月,梁某亲属到所咨询并委托案件。接受委托后,办案律师立即与公安机关沟通。在初步了解案情后,办案律师认为双方具备刑事和解的基础,也只有双方达成和解,才能实现在侦查阶段变更羁押措施的办案目标。经过办案律师多次双向深入沟通,双方最终自愿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被害人对梁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案件移送审查逮捕后,办案律师及时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已取得谅解的情况,提交了不予逮捕书面辩护意见。经过有效沟通及辩护,承办检察官最终对梁某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同日将梁某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办案律师深入阅卷,反复观看监控视频,以“犯罪情节轻微,应酌定不起诉”为出发点,有针对性地做了大量辩护工作。最终,承办检察官采纳了上述辩护意见,依法对梁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评析】

       本案梁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属于初犯、偶犯,认罪悔罪且已赔偿被害人并获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本案在办案律师有效辩护下,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不起诉。

【结语建议】

       日常生活中,与他人发生冲突时,应理智面对并妥善处理。如果因为一时冲动做出不理智行为,不仅会产生人身伤亡、财产受损等后果,更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实在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