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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能办案|“储蓄存款不翼而飞”之银行被诉案

发布时间:2023/03/09

作者:马月爽律师

【案情简介】

       2013年4月,冯某受李某、朱某等人高息投资诱惑,通过李某在某银行开通一张储蓄卡,并开通网上银行和短信提醒业务。冯某存入卡内200万元后,李某嘱咐该存款一年内不能查询、支取和转存操作,当即李某付给冯某30万元利息。2014年4月一年到期,李某又给付第二年利息30万元。2015年7月,冯某到银行查询银行流水,显示200万在存入后两天内均通过网银转走。冯某第一时间找李某、朱某等人索要借款。2016年1月冯某索要半年未果,就以被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在报案两年多损失仍无法追回情况下,又以“网银手续非本人办理”为由将银行诉至法院。

【办案过程】

      因我所代理多起银行被诉案均取得胜诉结果。银行涉诉后基于对我所团队化、专业化服务能力的认可,第一时间联系我所委托代理该案。鉴于案件的疑难复杂性,由金融商事业务部组织成立办案小组,认真研判案情,仔细梳理证据,申请法院到公安机关调取冯某报案材料,申请到其他法院调取相关犯罪嫌疑人关联刑事案卷材料。同时,查找法律规定、检索大量案例、制定庭审方案和应诉材料,最终以“先刑后民”原则作为关键突破点,取得终审驳回冯书芳起诉的胜诉结果。

【案件评析】

       本案关键在于查清冯某的储蓄存款是如何“不翼而飞”的?查清这一事实需要依赖于公安机关对刑事犯罪事实的调查情况,而目前该案关键犯罪嫌疑人尚未抓获,刑事犯罪事实尚未查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冯书芳起诉前已经向公安局报案,公安局已经刑事立案,足以证明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现该刑事案件尚未出结果,无法判断是银行管理不善还是冯某配合犯罪嫌疑人欺骗银行所致,无法认定银行是否有过错应否担责,根据先刑后民原则,应依法驳回冯书芳起诉。

      另外,冯某开户当日到别的营业网点修改了密码,而网银转账均发生于修改密码之后,当时网银转账需输入账户密码和U盾密码,说明了冯某修改密码后泄露给了李某等人。冯某按李某、朱某等人存款目的是为了赚取高息,而利息是从李朱二人处赚取,而非银行。李朱二人不可能平白无故地向冯某支付高息,必然是要实际使用这笔存款。因此,冯某对存款由李朱二人实际使用是明知且同意的,其对自身存款损失有重大过错,应自担责任。

【结语】

      几十年来,把钱存到银行一直被认为是最安全稳健的理财方式。近几年储户存款遭受损失的案例频频发生,把银行的信任危机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其中,银行不免存在人员监管漏洞的问题,但更多的是储户面对高息诱惑被蒙蔽诈骗。你看中了人家的高收益,人家看中的是你的本金。理财需谨慎,否则“贪小便宜吃大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