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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能说法|驾校学员练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应由谁担责?

发布时间:2023/03/31

赵汉卿律师  河北冀能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7日13时50分许,时任赞皇县某驾校教练的被告人许某,指挥学员刘某在驾驶冀Axxxx学号教练车训练时,因疏忽大意,与被害人时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时某抢救无效死亡、乘车人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赞皇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许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时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许某当即报警并及时将受害人送医救治,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另查明,被告人许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指挥学员驾驶机动车调头时,疏忽大意,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妨碍正常行驶车辆通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许某及时报警,并将被害人送医救治,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许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律师解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本案中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学员刘某还不具备相应的安全驾驶技能,不存在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故刘某不承担任何责任。而许某作为驾驶培训教练,负有随车指导、确保学员安全的义务,其主观上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应承担事故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因教练与驾校之间是雇佣关系,驾校对于其雇佣的教练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也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结语建议】

      在学员驾驶车辆过程中,教练员应当本着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谨慎的关注着学员的每一个动向,严格要求自己对学员负责、对他人负责的,严格履行自身职责,保障学员与他人的生命安全,做好学员的安全守护者。

同时,律师在此提醒广大驾校,要落实编制本驾校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提升教练员风险防范意识和安全意识,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