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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能说法|拉人进群小心触犯帮信罪!

发布时间:2023/05/10

李雨洒律师  河北冀能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被告人王某、张某租赁大庆市某小区房屋成立工作室,帮助上线“吸粉引流”。期间,王某、张某先后雇佣邱某、黄某、刘某、王某、纪某、姚某、吴某、孙某、李某2(九人均另案处理)等人为话务员,利用上线提供的被害人手机号码及固定话术脚本,指使话务员冒充证券公司客服拨打电话,谎称证券公司为回馈新老客户,以交流股票知识等方式添加被害人微信,后将被害人微信拉入上线事先组建的微信群。王某、张某按照入群的被害人数量获取提成。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4日,王某非法获利人民币71104.49元,张某非法获利人民币35980元。2021年4月,二人因涉嫌诈骗罪被大庆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吸粉引流”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案系共同犯罪。王某、张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对二被告人可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被告人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张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王某、张某虽未直接实施诈骗行为,骗取进群被害人的财物,但其二人明知上线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上线提供“吸粉引流”服务,间接促使了后继犯罪的进行,二人行为虽然不符合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但是确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无疑。

【结语建议】

       拉人进群,在当代微信、QQ社交中属于非常常见的基础操作。有些犯罪分子会抓住一些人法律意识不强、社会经验不足、贪小便宜等弱点,以返利、赚钱为饵,诱使一些人将虚假信息向大众进行传播,继而为违法犯罪活动创造便利条件。因此,律师提醒大家,要理性上网,认真甄别互联网信息真实性,杜绝贪小便宜念头,避免踏上犯罪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