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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能说法|被扇耳光后还手,正当防卫还是互殴?

发布时间:2023/05/11

全咏梅律师  河北冀能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五一期间,一起“女孩在高铁上被扇耳光后还手”事件引发热议,其中关于“互殴”的认定众说纷纭。涉事女孩发布视频并晒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称其在高铁上和孩子家长发生纠纷,被骂、被打后,都进行了还击,因女孩坚决不和解,女孩被行政处罚200元,孩子家长被行政处罚500元。与部分媒体的详细报道相比,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事实仅做了简单描述,网上舆论基本都倾向于女孩。因此事不断发酵,5月10日,成都铁路公安处发布了详细警情通报正式回应此事,与此前已知的事实不同的是,涉事女孩除还击一次后,在列车长和旅客劝阻过程中,女孩有再次动手行为。

【律师解析】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需要注意的是,该条的适用主要看是否有殴打行为,而不是看谁先动手,先殴打他人属于情节问题。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结合本案,从目前的警情通报来看,能够还原事实经过的有监控视频这一客观证据;现场人员众多,所以可能有多个证人证言;加上涉事双方的陈述,可以说本案的事实认定大概率不会有问题。女孩后来的过错也很明显,在已经作出对等的回击和有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依然不能克制自己的情绪,再次动手打人,所以办案机关应当对其进行治安处罚。本案仅是小纠纷,原本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调解解决,但因为女孩坚决不调解,而导致双方都受到了行政处罚,也都形成了违法记录,也许以后对自身或者下一代会有一定影响,得不偿失。

【结语建议】

       在高铁车厢等公众场合中,大家要注意约束孩子及自身言行。在发生矛盾时,都应冷静处理,而不是采取暴力手段。矛盾发生后,对自身行为要有正确认识,抱着“退一步海阔天空”的处事胸怀,将双方损失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