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能说法|离婚协议中约定赠与子女的财产能否撤销
作者:李雨洒律师
基本案情
高小甲系张某与高某之子。2014年2月28日,张某与高某在玉田县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XX小区C10栋6单元502号归儿子高小甲所有,此房子贷款由男女双方共同偿还。后高某认为,自己与高小甲感情淡漠,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赠与并无必要。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高某就XX小区住房中对高小甲的赠与合同。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张某与高某协议离婚时双方达成的将房产赠与其子高小甲的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该赠与是赠与人为换取另一方同意协议离婚而承诺履行的义务,张某与高某婚姻关系已经解除,高某要求撤销就XX小区住房中对高小甲的赠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解析
离婚协议是涉及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处分分割等内容的一揽子协议,是夫妻双方权衡利益、考量利弊后,围绕婚姻关系解除而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各项内容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依存。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高某与张某达成的包括财产赠与条款在内的离婚协议,系双方当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的欺诈、胁迫情形,协议合法有效。高某以感情淡漠、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等为由申请撤销赠与,于法无据。
结语建议
离婚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应当贯彻诚实信用原则。离婚协议是包括离婚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一揽子”协议,各条款之间互为条件、互为依赖、不可分割,其中关于赠与子女的约定,与解决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等问题在内的利益妥协让渡密不可分,不能单纯地适用《民法典》关于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