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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据”的重要性以及“录音证据”的合法有效性》-栗娟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14

      最近,收到代理的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的胜诉判决,感慨万千。虽然,从事律师职业以来取得过很多胜诉,但这个案子的胜诉,却具有戏剧性的转折。之所以能够从必败反转为胜,取决于在审判过程中,作为代理人,适时把握机会,收集了一份重要的“录音证据”。

     该案的法律关系相对清晰简单,就是B担保公司为A企业的300万银行贷款提供保证担保,借款期届满,A企业无法偿还借款,由B担保公司替其偿还后向A企业行使追偿权。但是,B担保公司却没有能够直接证明其代A企业偿还借款的转账凭证等有效证据(具体的还款方式比较周折,大家可能会疑惑,替别人还了300万,为什么不直接转账呢?我当时也很费解,经过了解,这里面有一些其他的复杂情况,在这里就不细说了),A企业在庭审过程中又矢口否认银行借款系B担保公司代其偿还的,就这样,由于当事人对于法律及证据意识的欠缺,使原本很简单的案件陷入了困局。庭审后,不知道对方当事人出于什么目的,给我打电话详细述说了他们之间的各种恩怨,我把握机会,引导他提供对我方当事人有利的信息(其中包括他承认银行借款是B担保公司替他偿还的),并及时进行了录音取证,使案件有了翻盘的机会。

     很多当事人,常说的一句话就是:“事实就是如此呀,法院怎么能不支持?”殊不知,一旦进入法律程序,法院依据的事实须是“法律事实”,而“法律事实”需要由强有力的有效证据来证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本案的录音证据即属于视听资料,并不是所有的录音证据都是合法有效的,那么就本案的录音证据来说,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得的录音证据是否合法呢?

     按法律规定,非法取得的证据是不可以作有效证据的,录音证据如果是非法取得的,就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那么,在对方不知情、未同意的情况下,偷录是合法手段还是非法手段呢?在司法实践中,这要视具体情况分析:

      1. 如果是与对方当面或电话沟通过程中,偷偷录制的双方沟通的内容,取得的视听证据,一般认为属于合法取得,有效。

      2. 如果是采取在他人居所、工作场所等安置偷录设备,或者是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视听证据,一般认为不属于合法取得,无效。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录音取证并不简单,在取证过程中要掌握一些技巧,根据司法实践,笔者总结了以下几个要点以供参考:

      1. 要以合法手段收集。

      通常双方当面沟通时,采用录音设备获取的录音,或者电话沟通时一方直接电话录音,在司法实践中,均能认定为合法。

       2. 录音内容中要包含一些基本要素。

     一般情况,录音内容中要体现录音时间、双方身份、地点等因素。并且,要尽量引导被录音人在录音中明确认定想要证明的事实。

      3. 录音取证要尽早

     尽量在想要起诉还未起诉时收集录音证据,不要等到双方矛盾激化以后,才想起给对方录音,到那时双方针尖对麦芒,一般很难获得理想的录音内容。

      4.录音内容尽量简洁明了

      要根据诉求目的和手里掌握的其他证据,预先设计好谈话的语气及沟通方式,甚至是谈话纲要,尽可能简洁明了的取得理想的录音,避免录音中有太多的无效信息,导致录音冗长。

     需要强调的是,不要以威胁的口吻交谈,以威胁方式取得的证据,可能认定为违法;

      5. 注意保留录音的原始载体。

      对视听资料的真实性产生争议时,可能会需要司法鉴定,这时要向法院提供原始的视听资料载体,所以务必要保留好原始的载体。

      6. 录音证据要完整,不能擅自剪辑、截取。

     7. 向法院提供录音证据要有文字版。

     向法院提供录音证据,载体可以是光盘,也可以是U盘,无论以何种载体提供,均应该向法庭提供一份文字版的录音笔录,这是形式上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