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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劝吸烟猝死案二审改判,一分钱不赔!

发布时间:2018/02/07

  劝吸烟猝死案二审改判,一分钱不赔!
  去年5月,医生杨某因在小区电梯里劝一名老汉不要抽烟,引发争执,老人情绪激动心脏病发作离世。家属将杨某告上法庭,要求40余万元的赔偿。
  2018年1月23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上诉人田某某与被上诉人杨某生命权纠纷一案,判决: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14525号民事判决;驳回田某某的诉讼请求。
  前情回顾
  懵了!医生电梯里劝阻吸烟老人,对方竟心脏病突发离世!家属索赔40万!
  去年5月2日上午9点多,医生杨某准备外出,从14层进入电梯后,发现一名老人正在抽烟,电梯内烟味很浓,出于职业敏感,他劝老人不要在电梯内抽烟。
  “如果我知道善意的提醒会引发后续一系列事件,我宁可那一刻不说话。”在他电脑中保存的当日监控视频中,可以看到双方在电梯内对话2分钟左右,其间电梯到了一层、负一层,双方都没有下电梯,随后共同返回一层。在一层院内,两人继续争辩,老人有明显的肢体动作。
  两人在说什么
  “我劝他不要在电梯内抽烟,老人可能觉得伤了自尊,情绪比较激动,说我没资格管他,因此产生分歧。”杨某解释,“我只是善意提醒他,吸烟对他和大家身体不好。”并说“在电梯间吸烟是不文明行为”,无其他过激的语言。
  物业把两人劝离,杨某去取快递,返回路过物业办公室时,老人已心脏病发作离世。
  两次庭审
  田某某诉杨某生命权纠纷一案,一审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田某某的丈夫段某某因在电梯内吸烟问题导致与杨某发生言语争执,在双方的争执被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劝阻且杨某离开后,段某某猝死,该结果是杨某未能预料到的,杨某的行为与段某某的死亡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但段某某确实在与杨某发生言语争执后猝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根据公平原则,判决:杨某补偿田某某15000元,驳回田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田某某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适用公平原则错误,事实上杨某存在过错,杨某的行为与段某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应当承担一般侵权责任,因此上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段某某有心脏病史,2007年做过心脏搭桥手术。2017年5月2日9时24分许,段某某与杨某先后进入金水区天骄华庭2期小区5号楼1单元电梯内,因段某某在电梯内吸烟,杨某进行劝阻,二人发生言语争执。
  段某某与杨某走出电梯后,仍有言语争执,双方被物业工作人员劝阻后,杨某离开,段某某同物业工作人员进入物业公司办公室,后段某某心脏病发作猝死。
  根据金水区天骄华庭小区监控视频显示内容,事件发生过程中,段某某情绪较为激动,并随着时间的推移情绪激动程度不断升级;杨某在整个过程中,情绪相对比较冷静、克制;二人只有语言交流,无拉扯行为,无肢体冲突。经核算,三段监控视频中显示出杨某与段某某接触时长不足5分钟。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杨某劝阻段某某在电梯内吸烟的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劝阻行为。在劝阻段某某吸烟过程中,杨某保持理性,平和劝阻,其与段某某之间也没有发生肢体冲突和拉扯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杨某对段某某进行过呵斥或有其他不当行为。
  杨某没有侵害段某某生命权的故意或过失,其劝阻段某某吸烟行为本身不会造成段某某死亡的结果。段某某自身患有心脏疾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绪的情况下,发作心脏疾病不幸死亡。
  虽然从时间上看,杨某劝阻段某某吸烟行为与段某某死亡的后果是先后发生的,但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杨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杨某对段某某在电梯内吸烟予以劝阻合法正当,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一审判决判令杨某分担损失,让正当行使劝阻吸烟权利的公民承担补偿责任,将会挫伤公民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既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也与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不利于促进社会文明,不利于引导公众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
  一审判决判令杨某补偿田某某15000元错误,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遂作出上述判决。
  转自: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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