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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能说法|高空不明坠物砸伤人,该由谁来担责“买单”?

发布时间:2022/03/29

基本案情

12岁的小明在小区一栋居民楼下玩耍时,被楼上阳台坠落的一个花盆砸伤腰部,被诊断为胸10椎横突骨折,后经住院治疗9天,并在家卧床休息一个月后康复。然而这个花盆归谁所有,小明找谁赔偿成了难题。在寻找花盆所有者无果的情况下,小明的父母只好代其诉至法院要求解决侵权赔偿问题。

法院判决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对于高空不明坠物难于确定侵权人,该由谁来担责赔偿?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建筑物的使用人,包括所有人、占有人以及管理人、承租人、借用人。小明被该居民楼中坠落物品造成损害,应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除一楼证明没有阳台外,其他楼层的住户均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因此,判决二楼以上的住户共同承担小明的赔偿责任。

律师解析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高楼大厦鳞次栉比,与之相关的是,高空抛物坠物致人伤亡的事故时有发生,给人们的生命安全带来了危险,也给小区物业管理带来了挑战。

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进一步完善了高空抛物坠物的治理规则,做出了更加严厉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中“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禁止性规定,明确告诉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不仅是不文明行为,更是违法行为。该条款也对物业服务公司在对高空抛物坠物一事的法律责任有了更清晰的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同时针对此类事件处理的主要困难是侵权人难以确定的问题,强调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尽可能地减少其他业主共同担责的风险。

不仅《民法典》对高空抛物坠物作出了严厉规定,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中亦明确提出,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对于高空坠物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定罪处罚。《意见》同时指出,人民法院要将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

今后如果再出现此类高空抛物坠物的事件,相关责任人可能将会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比如,被花盆砸伤的小明不仅可以要求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还可以要求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甚至还可以报案,请求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帮其查清责任人。对于故意高空抛物和情节严重的高空坠物责任人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结语建议

每个公民在不同的地方扮演不同的角色,承担不同的社会责任。于物业来说,应切实承担起日常管理责任,将禁止高空抛物坠物列为重点宣传内容,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预防高空坠物情形发生,坚决守住人们“头顶上的安全”。于业主而言,要提高自身素养,充分认识到高空抛物坠物的严重性、危害性,意识到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时刻提醒自己和家人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防范高空抛物坠物导致悲剧的产生。

作者:彭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