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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能办案| 贷款出借赚利差 聪明反被聪明误

发布时间:2022/12/18

作者:马月爽律师

基本案情

      张某与郭某系多年好友。2018年6月,郭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张某借款100万元,并承诺以月利率2%支付利息。张某自作聪明,为了赚取高额利益差从某银行贷款100万元,贷款年利率不到5%。贷款发放后全部用于转借给郭某。一年借款到期后,郭某无力偿还本金。张某因无法要回借款未能偿还银行贷款,遂将郭某诉至法院,要求郭某偿还100万元本金及逾期利息。

办案过程

      郭某被诉后求助我所寻求法律帮助,希望律师介入后能和张某协商解决,避免昔日好友对簿公堂。律师介入后认真分析案件事实,细致研究调解方案,多次试图和张某沟通协商。张某置之不理不予调解。调解无果后,律师向法院提出调取证据申请,将张某银行贷款资料以及贷款发放转账路径全部调取。以张某套取银行贷款转借他人赚取利益差作为关键抗辩点,主张双方借贷合同无效,郭某已还的20余万元利息应当从尚欠本金中扣减。最终,法院采信我方律师观点,认定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折抵郭某已还的20余万元利息,判决郭某偿还本金70余万元。

案件评析

       本案关键在于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借他人,案涉借贷合同应否认定无效。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52条规定:【高利转贷】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4条第1项的规定,应当认定此类民间借贷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需要注意的是,2020年修订的《民间借贷若干规定》将“信贷资金”改为“贷款”,避免在适用中对贷款性质产生歧义,同时删除了转贷前的“高利”二字。即便转贷行为并不获利,也因行为具有规避金融监管、扰乱金融秩序的性质,不应认可其效力。由此可知,国家对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行为放宽了认定标准,进一步加大了打击力度。

结语建议

      实践中,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又转借他人并收取高额利息差的情形,并不鲜见。该种行为既增加了借款人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资金市场秩序,一直以来都是国家重点打击的对象。同时,当高利转贷达到一定数额时,还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从而面临刑事处罚。因此,在借钱给他人时,一定要遵守法律红线,小心聪明反被聪明误,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