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能说法|用人单位不能支付工伤待遇怎么办?
张献辉律师 河北冀能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邱某松于2010年6月入职石家庄吉祥旅行社有限公司从事导游及辅助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工伤保险费。2010年7月17日,邱某松带团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并受伤。2011年12月6日,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邱某松所受伤害为工伤。2012年4月25日石家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邱某松为四级伤残。为获得工伤保险待遇,邱某松申请劳动仲裁,并经民事一审、二审确定了邱某松所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但吉祥旅行社一直未支付,并于2012年2月1日被吊销营业执照。
2013年11月6日,邱某松向石家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提交了《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书》,该局以没有相关先例、操作细则及相关的部门未给批复为由,拒不办理先行支付。因此,邱某松将石家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石家庄市桥西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诉至法院,请求责令限期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的规定,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职工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待遇,对应当由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款项应予支付。被告石家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石家庄市桥西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系两级经办机构,在办理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业务各自具有相应权限,应共同履行相应行政职责。
【律师解析】
《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共同确立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在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且拒绝支付工伤待遇的情况下,工伤保险基金应当向工伤职工先行垫付工伤保险待遇,再行向用人单位依法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治疗,并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 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
- 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
- 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
- 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结语建议】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真正实现了工伤保险制度本应具有的统筹资金、共担风险的功能,使工伤职工能真正得到工伤保险基金的保障,但工伤职工只有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规定的情形下,才能向社保基金管理中心申请先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