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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能说法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时效的起算

发布时间:2023/06/28

 马月爽律师  河北冀能律师事务所

前言:随着经济高度发展,工程建设项目不断增多,有关建设工程的纠纷也日益俱增,其中索要工程价款纠纷是最主要争议。因施工周期长、工程价款金额大,拖欠工程款的情况屡见不鲜,但当事人不重视诉讼时效问题,工程款拖欠多年不积极主张权利,进而产生诉讼时效争议。因此,在施工合同纠纷中如何判断诉讼时效起算点至关重要。

一、建设工程价款已结算或工程交付使用的诉讼时效何时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8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因此,如果工程已经竣工结算的,则从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即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如果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的,则以交付使用之日为诉讼时效起算点。

二、建设工程价款未结算的诉讼时效何时起算

根据《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可知,确定诉讼时效起算点首要是明确何谓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常以发承包方对工程价款完成结算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但实践中常常发生双方未约定结算期限的情形。

司法实践中,由于工程款未结算承包人无法确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具体时间,因此诉讼时效一直没有起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为当事人的起诉时间。

(2021)最高法民申7536号的裁判观点也认为:案涉工程竣工后,双方当事人并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竣工结算,案涉工程欠款数额并未最终确定,剩余工程款给付期限并未明确,债务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三、建设工程合同认定无效时诉讼时效何时起算

根据《民法典》第157条规定,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在此情况下,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涉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施工方主张的工程价款属于折价补偿款,仍然是债权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了三种不同情形下的应付款时间。即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也应当参考应付款实际确定相应的诉讼时效起算点。

四、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诉讼时效何时起算

关于质保金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已有明确规定。诉讼时效应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质保金返还期限届满的次日起算。若双方当事人未约定质保金返还期限,应当以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为标准计算;若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