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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能办案| 老板跳楼自杀,公司债务就不用还了吗?

发布时间:2023/09/06

马月爽律师  河北冀能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石家庄A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某以A公司的名义从好友李某处借款20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约定借期1年,A公司出具了借条。2021年1月借款期至,薛某再次以公司名义续借一年,并重新出具借条。同年11月,薛某因生意失败跳楼自杀,A公司因此负债累累。李某焦急地找到薛某配偶刘某(同为A公司股东)要求解决此事。经过协商李某同意由A公司继续借用一年,重新签订的借款协议中刘某在A公司盖章处签字。

       如今借款期至,A公司仍然无法偿还借款,李某无奈将A公司和刘某诉至法院,要求两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办案过程】

       2023年3月,李某委托我所代理该案。办案律师深入梳理案件详细事实,依托律所团队化办案优势,组织金融商事业务部多名律师研究诉讼方案和法律风险,研究一致认为本案有两个关键点:一是薛某的去世是否影响A公司承担还款责任;二是刘某对本案应否承担还款责任。最终通过律师充分完备的诉讼方案和据理力争的庭审表现,最终取得法院判令A公司和刘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完胜结果。

【案件评析】

  一、薛某的突然去世是否影响A公司承担还款责任问题

       律师团队研究认为,《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作为A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薛某去世,影响的只是薛某继承人是否继承其股东资格问题,并不影响A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更不影响A公司对外应负担的债务。

       二、薛某配偶刘某应否承担还款责任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规定可知,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根据工商登记可知,刘某仅仅是A公司的股东而非法定代表人,更未担任公司任何职务,也未取得公司授权其代表公司在借条上签字的任何书面授权。更为重要的是,借款协议上A公司盖章在先刘某签字在后,已经证明刘某是以自己的名义签字而非职务行为,应当认定刘某为共同借款人,对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结语】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行为在日常生活中越发普遍。俗话说“借钱容易要钱难”,很多人面对亲友借款时碍于颜面等原因同意出借,却掉入民间借贷的陷阱之中。看似亲友互助的民间借贷行为,实则存在很大的风险。律师提醒大家,出借款项时要擦亮眼睛,避免入“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