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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能说法|主张变更抚养权,需提供哪些证据?

发布时间:2023/09/08

李会会律师  河北冀能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9日,李某(女)、赵某(男)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女(现8岁)由赵某抚养,李某按月支付抚养费,李某可在休息日探望孩子。双方协议离婚后,赵某未亲自抚养女儿,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女儿送至赵某父母家中。同时赵某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让李某探望。李某认为此举对女儿的成长十分不利,严重影响了女儿的身心健康。现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并要求赵某支付抚养费。

       赵某认为,女儿到其父母处生活,有更好的学习成长环境,离婚前一直由爷爷奶奶抚养照顾女儿,深厚感情,且有能力照顾。父女感情非常好,孩子不存在任何心理问题。婚内李某未能尽职照顾孩子,且李某情绪非常不稳定,给孩子身心带来恶劣影响。因此,抚养权不应变更。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本案中,双方离婚后,孩子单独随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有能力帮助被告照顾,被告有固定的住所及收入,能为孩子提供相对稳定及有利的生活学习条件。现孩子愿意随被告共同生活,继续由被告抚养更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故对原告主张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解析】

       抚养关系是否变更应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人民法院在审理子女抚养关系案件,一般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进行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本案中,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被告已经举证证明其有抚养能力,被告父母也有意愿和能力帮助被告照顾孩子,孩子也明确表明愿意随被告一同生活,法院未支持李某主张合法合理。

【结语建议】

       抚养权变更,涉及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一般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根据父母双方和子女实际情况,充分了解未成年子女的需要,从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为孩子的健康成长争取最优越的条件和环境。因此,一方在起诉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前,应做好前期准备,充分了解孩子的意愿。除了要证明对方存在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况外,还要举证证明自身存在能较好抚养孩子的优势,这样才能增加胜诉几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