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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能说法|学生上体育课摔伤,学校应该承担责任吗?

发布时间:2023/09/27

作者:王伟毫律师

基本案情

初中生胡某在上体育课时摔到了腿,以为没有大碍的胡某并没有告诉老师,只让同学搀扶回了教室。放学后来接胡某的妈妈以为孩子只是小问题,也没有引起重视,直到第二天才发现胡某疼痛严重,立即送到医院。但为时已晚,胡某摔伤时已经骨折,因没有及时就医,骨头缺血导致坏死,最终没能完全康复,经司法鉴定为八级伤残。后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胡某父母将学校告上法庭。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胡某在上体育课时被同学搀扶回到教室的异常表现,并没有引起体育老师的注意,体育老师也没有采取相关措施,说明学校管理存在失职。同样,胡某的父母在发现孩子的异常情况后并没有引起注意,也没有及时带孩子去医院检查,说明存在监护失当,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及相关事实,认定学校和监护人各承担赔偿责任的50%,学校承担近8万元。

律师解析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般来说,判断学校是否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主要看两个方面:

一是是否尽到了谨慎照管的义务,其中就包括是否安排学生开展危险性很大的活动,即是否适宜于该教育段的学生的活动。当然,这种义务还包括教师的教学活动中合理的照管行为。如果学校尽到了谨慎照管义务,学校就没有过错。

二是学校提供的教学设施、设备是否有瑕疵,这一点是所有物、工作物的瑕疵损害问题。

本案中,胡某是14岁初中生的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适用《民法典》1200条的规定。本案中,学校承担相应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学校具有相应的过错”,法院结合受伤后被同学馋回的异常表现,综合认定了监护人和学校各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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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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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成年人在学校进行生活、学习、课余活动时一定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安全,遇到受伤或者身体不适时应当及时向家长、老师反映,学校老师、家长在发现事情可能比较严重时应当及时就医检查,以免伤势进一步扩大。

2、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要不断的提高对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切实履行安全注意义务,及时排除管理区域内的危险因素,减少事故的发生,为学生创建一个和谐、平安的校园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