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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能说法丨第三者能否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2023/09/27

作者:吴昕洋律师

前 言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法律赋予婚姻中无过错方在离婚时的一种救济,《民法典》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兜底条款,进一步完善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一、离婚的标准

协商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诉讼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哪些情形可以主张过错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三、离婚损害赔偿兜底条款的界定

有其他重大过错,即婚姻中其他违反婚姻和家庭义务的行为,如通奸、吸毒、赌博、嫖娼等过错行为,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认定是否构成重大过错。

四、离婚损害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可以由夫妻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酌情确定。

法院一般根据不同的过错情形,结合离婚损害事实,从以下方面酌情考量: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总额及分割比例。

(二)姻关系的持续时间。

(三)过错持续时间长短及离婚时过错方对其行为、后果的认识态度。

(四)双方的年龄及健康状况。

(五)无过错方离婚时的收入状况及此前为消除损害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六)损害给无过错方工作、生活带来的负面影响。

五、谁是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六、主张离婚损害赔偿需要搜集的证据

离婚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无过错方负有举证责任。诸如:

(一)重婚:生效刑事判决、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等。

(二)与他人同居(出轨):短信、微信聊天记录、与异性生育孩子的出生证明等。

(三)实施家庭暴力:报警记录、医院就诊记录,病历材料、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报告等。

(四)“虐待、遗弃”:法院作出的构成虐待罪、遗弃罪或其他关于家庭暴力犯罪的生效刑事裁判文书等。

结语建议

造成婚姻关系破裂的“第三者”,不是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只能是夫妻双方中的无过错一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只能由无过错方向自己的合法配偶,即过错方提出,并且无过错方不能向“第三者”索赔,不得向婚姻关系以外的人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