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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能说法|监护人是否可以代为放弃继承权?

发布时间:2023/09/27

作者:焦紫情律师

基本案情

张某与高某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张某1、张某2、张某3,其中,张某1患有脑瘫一级残疾,张某2、张某3为未成年人,张某现已去世。张某生前因生活生产经营所需,向刘某借款30万元。张某去世后,刘某因30万借贷纠纷起诉高某、张某1、张某2、张某3,要求四被告共同承担借款30万元及利息损失的还款责任,诉讼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庭审中,高某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表示认可,但高某代残疾子女及另外两位未成年子女向法庭提交的说明放弃继承说明。一审法院判决张某1、张某2、张某3在张某某的遗产XX公寓房产一套及启辰牌小型轿车、荣威牌小型轿车各一辆范围内承担补充偿还责任。高某不服,代张某1、张某2、张某3提起上诉。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由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亲自作出。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除非不放弃继承对继承人有利益损害。本案中,张某1系脑瘫一级残疾,张某2、张某3均系未成年人,三人均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人于庭后提交的书面放弃继承声明不产生法律效力。一审法院查明的张某某的遗产范围为XX公寓房产一套及启辰牌小型轿车、荣威牌小型轿车各一辆,并判决该三人仅在上述遗产范围内承担补充偿还责任,不放弃继承并不会对该三人有利益损害。若张某某还有其他遗产可以继承,高某代为放弃继承的行为,反而会使得该三人利益受损,故一审判决对高某代为放弃继承的效力未予认定并无不当。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故法定代理人在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时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一般也不得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本案中张某1作为脑瘫一级残疾患者,张某2、张某3作为未成年人,三人均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高某作为三人的法定代理人和监护人代替三人放弃继承,即变相替三人处分财产,故高某代三人做出的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

结语建议

继承遗产或接受遗赠一般是纯粹对未成年人有利的行为,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时应当以“最有利于被监护人”为原则,监护人在代理未成年人行使继承权时亦应当遵循这一基本原则。监护人代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使未成年人的权益受到损失,故父母不能代未成年子女放弃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