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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说法(五)|编造、故意传播疫情虚假信息的应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1/08/20

河北冀能律师事务所  李会会律师

自今年石家庄疫情发生以来,大众为抗击新冠疫情足不出户,工作生活更加依赖网络,获取外界信息靠各类新闻媒体、社交软件,与疫情相关的信息更是通过网络获取。有个别人出于哗众取宠、制造事端等目的,主观猜测、编造事实,传播涉疫谣言,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案例

2021年1月13日,保定市高碑店男子王某(男,52岁)在“海洋花园三期AB区新业主群”内发布视频及文字称“新发地市场在排查中有一例成阳性,北城派出所通知,要求今夜12点前务必完成周边地区全员核酸检测”等不实言论,造成群众恐慌。最终,王某因在网上散布不实言论,被高碑店警方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

律师提醒

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切勿造谣、传谣。疫情防控容不得半点玩笑,坚决不能哗众取宠、扰乱视听。对网络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或谣言,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定会受到法律的严惩。疫情防控工作任务依然繁重,思想坚决不能松懈,要对网络信息加以甄别,做到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避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法条链接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条第(六)款: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3.《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