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能说法|未成年打赏主播,能否主张返还?
基本案情
某日,王女士突然发现自己银行卡莫名消费10万余元,经查,原来是王女士10岁的儿子小吴注册快手平台账号,通过王女士手机绑定的银行卡购买快币,用于打赏网络主播。王女士遂报警,要求快手公司返还10万余元。快手公司拒绝返还,王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快手公司返还财产。
法院判决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快币是否为小吴充值购买?若确实为小吴同学购买,快手公司是否应当返还财产?
法院认为,通过小吴父母提交的家庭监控录像以及报警记录可以确定快币确实为小吴充值购买,小吴在刚满10岁的情况下购买数10万元的快币用于打赏主播,该行为事后未能得到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亦非是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该合同行为无效。但本案中,小吴监护人未能履行监护责任,且未能妥善保管自己的手机及银行卡密码,小吴的监护人应当对小吴购买快币的民事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判决快手公司返还小吴6万元。
律师解析
近年来,随着网络支付技术和网络娱乐服务业的迅猛发展,未成年人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的情形越来越普遍,出现很多未成年人盗刷父母银行卡,大额打赏主播事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网络直播平台“打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款项的,法院应支持。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参与直播打赏案例。司法实践中涉及到的网络打赏、网络游戏纠纷,多数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即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这些人在进行网络游戏或打赏时,有的几千元、几万元,显然与其年龄和智力水平不相适应,在未得到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情况下,其行为依法应当是无效的。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向网络平台主张返还财产并不是一件易事,按照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司法原则,未成年人的家长需要针对网络购买行为是否是未成年人所为提出证据。
结语建议
对网站平台来说,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健全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严格落实实名制要求,禁止为未成年人提供现金充值、“礼物”购买、在线支付等各类打赏服务。对于家长来说,与其事后补救,要求网络平台返还财产,不如做好孩子的监督管理工作,帮助孩子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避免孩子沉迷网络。
作者:彭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