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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能说法|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诋毁英烈需担刑责

发布时间:2022/07/05

基本案情

仇某系某微博上拥有250余万粉丝的“大V”,2021年2月某日,仇某得知5名卫国戍边官兵英雄事迹后,为博取眼球,先后发布两条歪曲事实的微博,诋毁、贬损卫国戍边官兵的英雄精神。上述微博在网络上迅速扩散,引起公众强烈愤慨,有群众向南京警方举报后,仇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2021年4月某日,检察机关依法对仇某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审理后当庭宣判,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支持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以仇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责令仇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国内主要门户网站及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判决宣告后,仇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2021年6月某日,仇某在《法治日报》及法制网发布道歉声明。

法院观点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中的“英雄烈士”,是指已经牺牲、逝世的英雄烈士。在同一案件中,行为人所侵害的群体中既有烈士,又有健在的英雄模范人物时,应当整体评价为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行为,不宜区别适用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和侮辱罪、诽谤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引起广泛传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民事诉讼的,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可以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本案中,仇某发布微博,以戏谑口吻贬损英雄团长“临阵脱逃”,并质疑牺牲人数、诋毁牺牲战士的价值,侵害了整个战斗团体的名誉、荣誉,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网络诽谤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已涉嫌寻衅滋事罪;其次,仇某的行为符合3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规定,根据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按《刑法修正案(十一)》处理;再次,仇某作为有250余万粉丝的微博博主,在国家弘扬卫国戍边官兵英雄事迹的特定时间节点实施上述行为,其言论在网络迅速、广泛扩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律师解析

近些年来随着网络的发展,一些人在自媒体上为了博得更多的关注而发布侮辱、诋毁英烈的相关内容,因刑法未对此类秀下限行为进行规制,导致一些人成为漏网之鱼,而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用刑罚进行严厉的打击,有利于保护英烈的声誉和名誉。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到该案,表明为国捐躯的英烈不容诋毁和侮辱。该案也入选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对类案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但办理此类案件也要注意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以往类案按照寻衅滋事案处理,2021年3月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后,与寻衅滋事罪相比,适用修正案中新增的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犯罪嫌疑人更为有利,所以本案尽管对仇某以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但最后对仇某是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定罪处罚。

结语建议

英烈应当被尊敬、铭记,不应被亵渎、消费,某些人侮辱诋毁英烈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作者:全咏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