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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能说法|保护未成年人,禁止为其文身

发布时间:2022/07/06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小张(12周岁)多次前往赵某经营的某文身馆玩耍。与赵某熟识后,小张称要文身,赵某遂为小张进行了大面积文身,并收取文身费5000元。2022年2月,小张的母亲送小张前往某省入学,学校检查身体时发现了小张身上的文身。为避免对小张的求学及就业造成影响,小张父母要求赵某为小张清洗文身。双方因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张将赵某诉至法院,请求赵某退还文身费500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

法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赵某为未成年人文身是否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一方面,原告钱某年仅13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其年龄、智力状况、社会经验等尚不能判断文身行为对自己身体和人格利益带来损害和影响,且事后其法定代理人未予追认,经营者应当依法返还价款。另一方面,被告某文身馆在未准确核实钱某年龄身份的情况下,为钱某进行了大面积文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最终判令被告某文身馆返还原告钱某文身费5000元,并支付原告钱某精神抚慰金3000元。

律师解析

近年来,未成年人文身现象屡见不鲜。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缺乏社会经验,对自身行为甄别能力不足,对行为后果缺乏理性判断,未成年人文身具有易感染、难复原、就业受限制、易被标签化等危害,很多未成年人事后也对自己的文身行为表示后悔。文身馆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仅危害未成年人的身体权、健康权,更影响限制了未成年的发展,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审理当时,国家法律法规对文身行业的归类管理不尽完善,对为未成年人文身的行为也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但是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法院一般认定为未成年人文身的行为属于侵权。检察院也可通过履行民事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禁止文身场所经营者继续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2022年6月6日,《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的出台则为今后更好维护未成年人权益提供了法律支持:《办法》规定,

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专业文身机构以及提供文身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美容美发机构、社会组织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结语建议

少年强则国强,未成年人权益与民族和国家命运紧密关联,未成年人的发展决定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全社会都应当形成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时刻为未成年人营造良好成长环境。让祖国的花朵在全社会的温暖中,向阳而生,逐光而行!

 

作者:李雨洒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