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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能说法丨婚约财产纠纷与同居析产纠纷有何区别?

发布时间:2022/07/29

前言

      婚约财产纠纷与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存在着很多相似的地方,常常容易发生混淆。尤其是在法院立案时,大多数原告在都会提出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诉求。假如仅依据原告诉请即“返还彩礼”来确定案由,不考虑原被告双方是否已经产生同居关系,忽略对传统彩礼的性质确认,就可能会产生错误认定案由的问题。因此,我们要仔细区分这两类案由的不同点,正确认清案由,快速立案。

概念

      婚约财产纠纷是指依据我国传统民间婚俗,男女双方基于订立婚约的目的,在订立婚约过程中,为促进婚约的形成,男方向女方给付部分礼金,俗称彩礼。而在婚约成立后,部分男女双方出现各种问题进而解除婚约,男方向女方索要已给付的彩礼而产生的纠纷。

      同居析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虽然已满足结婚登记的要求,但双方并没有进行结婚登记,就开始同居生活。在解除同居关系后,就同居期间双方的共同财产如何分配产生的纠纷。

不同之处

一、财产来源及使用目的不同

      婚约财产纠纷所涉及的财产,一般是男女双方家庭为达成订立婚约的目的,由男方父母或男方个人给予女方家庭的财产。一般情况下是为了满足中国传统的结婚习俗,表达男方家庭对于迎娶女方的心意。基于每个家庭的不同情况,大部分家庭在收取彩礼后会把该份彩礼钱留给女方的父母,由他们自行支配。少数会交由男女双方作为新婚生活开启的“基金”使用。

      同居析产纠纷所涉的财产,一般是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在一起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情况下,男女双方同居期间所积攒的财产都用于同居期间的日常生活消费支出等。

二、适用法律依据不同

      婚约财产纠纷一般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同居析产纠纷一般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即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还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的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三、法院在审判时裁量的因素不同

      在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时,由于是订立婚约给付财产而产生的纠纷,考虑到彩礼的性质,法官一般会从男女双方是否已经登记结婚、双方之间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是否已经发生了夫妻关系、是否因给付彩礼造成男方家庭困难及彩礼数额较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数额是否过高等因素综合确定。一般情况下,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的,应以公平原则,酌情返还,共同生活时间较长的,彩礼款在100000元以内的,一般不予返还。

      在审理同居析产纠纷时,基于是双方同居期间共同所得的收入及购置的财产,法官一般会依据实际情况,先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法官会依据具体财产有约定商务,从约定,无约定的,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具体为:(1)同居期间以夫妻名义生活(具有共同关系基础):财产混同的,能根据同居时间、各自贡献、生活习惯等因素认定按份共有财产的,为按份共有财产,除此之外,推定为共同共有。(2)同居期间不以夫妻名义生活:财产混同的,根据同居时间、各自贡献、生活习惯等因素确定份额。

结语

      由此可见,婚约财产纠纷与同居析产纠纷在多个方面存在着较大不同,可以轻易区分开来。梳理清楚两个纠纷之间的各个不同方面,不仅可以让很多法官和律师快速理清处理案件的思路,还可以让更多的公众知晓就婚约财产纠纷及同居析产纠纷之间法院会如何审理,侧重点在哪里。应用于生活之中,我们能够更好的知法懂法,合理合法去维护我们的个人权益。

 

作者:刘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