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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能说法|随意转载图片,小心构成侵权!

发布时间:2022/08/31

基本案情

      2009年,王某创作了涉案漫画A,并于同日发表于其个人微博。2018年,王某发现甲公司未经其同意,在甲公司的微博中使用王某创作的漫画A,随后王某委托公证处对该微博的页面进行证据保全。该公司的微博粉丝数为300,发布的该条博客没有转发、评论、点赞。在庭审时,王某展示了涉案漫画的原图信息,经比对,该博客发布的图片与王某创作的漫画A一致。

法院观点

      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等,可以作为证明著作权的证据。本案中,王某在其个人主页发表涉案漫画A,可以认定是对其作品的一种署名方式,结合王某提供的原图信息,在甲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确认王某为涉案漫画的作者,对涉案漫画享有著作权,有权对侵害其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本案中,甲公司在未经许可、未予署名的情况下,在其微博账号中使用了涉案漫画作为微博配图,该行为侵犯了王某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甲公司应对此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律师解析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未经著作权人授权,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著作权人的在线播放服务,侵害了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未在作品上表明著作权人的姓名,侵犯著作权人的署名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互联网开放性的特点,导致很容易发生著作权侵权情况,在生活中,很多著作权人并不注意自己拍摄图片和视频的著作权。其实,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转载、使用等行为都属于侵权行为,当发现自己的作品受到侵犯时,不管对方是有意识或无意识的实施图片著作权侵权行为,都可以联系侵权人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

结语建议

      现在很多公司都注册了抖音、快手、公众号等平台宣传、营销公司业务。在宣传时有意搭配一些图片或者视频吸引浏览者,进而让浏览者对公司业务等有更清楚的认知。但是,这些公司往往忽略了一点,将在网络上随意搜索到的图片使用到宣传文章或视频中的行为,已经构成著作权侵权。一旦著作权人追求其侵权责任,那么公司大概率会被判定侵权。因此,律师在此提醒大家,不要随意使用网络上的图片,以免侵权担责。

 

作者:李占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