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线电话
13630812216
网站首页
冀能概况
冀能党建
业务范围
冀能团队
法律法规
成功案例
冀能风采
冀能文苑
友情推广
联系我们
通知公告:冀能律师事务所欢迎您咨询:19131117787欢迎有志之士加入
冀能文苑
  • 电话 : 13630812216
  • 邮箱 : hebeijineng@126.com
  • 地址 : 河北省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6号西美大厦1717

冀能文苑

冀能说法|车辆保险知多少?

发布时间:2022/11/30

作者:张献辉律师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20日,李某驾驶货车沿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邹平市庆淄路孙镇中海加油站路段,与由东向西步行的张某发生事故,致车辆损坏,张某当场死亡。经邹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经查,货车行驶证登记车主为某运输公司,李某系该车辆实际车主;该车在A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在B物联网公司参加第三者责任统筹(统筹金额为1000000元)、在C财产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定额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1000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已赔付,因剩余赔偿协商不成,张某家属将运输公司、李某、B物联网公司、C财产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

       因事故车辆未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原告方张某的损失在扣减交强险赔付后的部分,应由侵权人李某依照其在事故中所负的主要责任承担80%;事故车辆挂靠在某运输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1条的规定,某运输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挂靠公司应当与李某承担连带责任。李某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未超出统筹范围,B物联网公司应在统筹限额内对李某应赔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于李某、运输公司要求C财产保险公司应承担责任的主张,事故车辆在C财产保险公司投保公路货物运输定额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该险种保单明确载明人伤死亡伤残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1180000元,原告方因本次交通事故应获赔偿尚未超过免赔额,故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解析

       货物运输定额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简称“货运三者险”,性质上既不是交强险也不是商业三者险,是对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附条件的补充险。当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由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先行赔付,对超出绝对免赔额的部分由货运三者险在赔偿限额内依据保险合同进行赔付,对绝对免赔额以内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结语建议

       “交通安全统筹”是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一般商业合同,仅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不适用《保险法》。参与统筹的机动车车主在出现交通事故时,有可能无法像商业保险一样规避责任风险。因此,律师建议从事交通运输行业的广大营运车主,切莫仅仅因为统筹费用低而盲目选择为车辆参与统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