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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能说法|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及加班费是否可适用特殊仲裁时效?

发布时间:2023/09/08

刘 亭律师  河北冀能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郑某于2015年10月2日入职鹿泉嘉兴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公司)处担任技术部技术员,约定月工资标准为1.2万元,每月5日发放上个月工资。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自2017年起至今,嘉兴公司每年以玻璃制品销售淡季、环保等各种事项为由放假数月,但未按照规定支付生活费;并且,嘉兴公司自2020年11月份至今,无故拖欠郑某工资及入职以来的加班工资未支付。

      郑某认为嘉兴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的相关规定,2022年9月,郑某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嘉兴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嘉兴公司至今未支付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现郑某已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嘉兴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加班费。

【仲裁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是郑某关于工资及加班费的请求是否超过仲裁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五)加班加点工资”。仲裁时效分为普通仲裁时效和特别仲裁时效,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当适用特别仲裁时效,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拖欠劳动报酬仲裁时效不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相关争议处理中应当适用特别仲裁时效。

       本案中,嘉兴公司主张郑某加班费的请求已经超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不应予以支持。仲裁委认为,郑某与嘉兴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22年9月解除,其支付加班费的请求应自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郑某于2022年10月提出仲裁申请,其请求并未超过仲裁时效。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执法中调取的工资表上的考勤记录,仲裁委认定郑某存在加班的事实,判决嘉兴公司支付郑某加班费。

 

【律师解析】

       1.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2.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按相应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费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劳动法》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3.法律规定拖欠的劳动报酬及加班费适用特别仲裁时效,不受一年普通仲裁时效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结语建议】

       在日常工作中,常常会出现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及加班工资,导致劳动者不得不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首先,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以此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且用人单位也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其次,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劳动者加班费,若未支付,劳动者也可依法主张加班费。最后,工资及加班费都可适用特别仲裁时效,即不受1年普通仲裁时效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也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