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线电话
13630812216
网站首页
冀能概况
冀能党建
业务范围
冀能团队
法律法规
成功案例
冀能风采
冀能文苑
友情推广
联系我们
通知公告:冀能律师事务所欢迎您咨询:19131117787欢迎有志之士加入
冀能文苑
  • 电话 : 13630812216
  • 邮箱 : hebeijineng@126.com
  • 地址 : 河北省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6号西美大厦1717

冀能文苑

冀能说法|倒卖废旧电池,很刑!

发布时间:2023/11/15

作者:焦紫情律师

基本案情

      村民张某以开货车运输货物为生,为补贴家用,运输货物之余张某也会走街串巷到周围村庄回收废旧铅酸电瓶,将回收的电瓶卖给梁某经营的一家废旧电瓶代收点,赚取差价,自2018年至案发共计收集危险废物100吨以上,公诉机关认为张某在梁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将其收购的废旧电瓶贩卖给梁某,非法销售数量在100吨以上,情节严重,构成污染环境罪,遂向某区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张某在梁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将其收购的废旧铅酸电瓶(危险废物)贩卖给梁某,非法销售数量至少100吨以上,张某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予以惩处。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明确规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实践中,一些个人或者单位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以降低生产成本、牟取不法利益。而且,行为人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呈现出明显的产业化迹象,甚至形成了“一条龙”作业。对于此类犯罪,不仅要依法惩治直接污染环境的行为人,更要打源头、追幕后,依法追究危险废物提供者的刑事责任。为此,《“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重申了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共同犯罪处理规则。本案中,被告人张某不仅本身无证经营,而且向他人提供危险废物时亦未尽到查验经营许可的义务,其不仅具备本案污染环境罪的主观故意,亦符合本案共同犯罪的犯罪构成,故被告人张某犯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依法追缴被告人张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五千元,上缴国库。

律师解析

      染环境罪看似是一个冷门罪名,但随着经济发展,我国对环境的保护力度越来越大,污染环境罪的发案率也有所提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法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废旧铅蓄电瓶含有镉、铅等重金属,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根据规定,从事废旧铅酸蓄电池收集、贮存、利用的单位应按照规定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如在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废旧铅酸蓄电池,严重污染环境的,或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超出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仍向其提供废旧铅酸蓄电池,严重污染环境的,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结语建议

      良好的生态环境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大计。我们每一位公民,都要严守法律底线,维护社会公众的环境权益,切不可贪图一时之利,做出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否则可能面临刑事惩罚,最终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