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能说法丨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还有效吗?
马月爽律师 河北冀能律师事务所
前言:民商事活动中,双方通常会就合作事宜签订合同以明确彼此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合同被确认无效,那么其中的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呢?当事人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呢?
◆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当然无效◆
合同双方不存在法律关系包括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三种状态。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情形是: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或终止的其他情形。因此,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情形并不涵盖合同无效情形。所以,当事人一方关于双方签订的合同虽无效但其中清算条款有效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基于此,双方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也因该合同无效而无约束力。
另外,违约条款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其效力应当从属于合同效力,当合同无效后,违约金条款也应当无效。
◆违约金条款不是合同中的结算和理清条款◆
(2020)最高法民申331号民事裁定中,最高法认为:《合同法》第98条[现为《民法典》第567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的规定,并不涵盖合同无效情形。所以,当事人一方关于合同虽无效但其中清算条款有效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基于此,双方合同中关于迟延付款需要承担违约金责任的约定,也因该合同无效而无约束力。
由此可知,违约(金)条款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其效力应当从属于合同效力;当合同被认定无效的,违约(金)条款也应当无效。
当然,虽然合同无效无法主张违约金赔偿,但根据《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合同被认定无效的,仍然可以主张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