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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能说法丨 文体活动受伤谁担责?

发布时间:2023/12/25

  赵汉卿律师  河北冀能律师事务所

【前言】

      俗话说,生命在于运动。但是一些文体活动存在较强的对抗性,在强身健体的同时也存在一定风险。如果在运动中受伤,责任由谁来承担呢?

  

      我们先来看一则真实案例:

      某次羽毛球比赛,王某打出的羽毛球击中张某右眼。经医院诊断,张某右眼视神经萎缩。张某将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羽毛球运动作为典型的对抗性运动,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张某自愿与王某等人一起参加羽毛球比赛,可以理解为同意接受该活动的风险。因王某仅是羽毛球业余爱好者,没有经过专业训练,不具备精准控制落球点的能力,其所采用的杀球进攻也是羽毛球运动的正常技术动作,王某不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自甘风险规则,判决驳回张某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问题一:什么是自甘风险?

     自甘风险,又称自愿承受危险,即当事人已经意识到某种风险的存在,但自愿将自己置于危险环境或场合。此时,若当事人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则自行承担损害后果。
     问题二:民法典确立自甘风险规则有何意义?

     体育活动是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促进人全面发展的重要手段,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但是,体育活动也具有一定风险。实践中,自甘风险规则在体育活动、户外探险以及其他有一定危险的活动都有适用,但更多的是在体育活动中存在。民法典自甘风险规则的确立有利于促进体育事业发展,引导全民理性、健康、文明、积极地参加文体活动。

      问题三:自甘风险的适用条件和范围

    (一)参与的活动须是文体活动

      文体活动主要包括三大类:1.对抗性竞赛活动:如足球、篮球、羽毛球等激烈的对抗性运动比赛。2.冒险类活动:如探险、极限运动等存在较高风险的活动。3.文化娱乐活动类:如骑马、轮滑等对抗性较少、风险系数较低的活动。

      注意,文体活动需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诸如打黑拳、飙车等不为我国法律法规承认的活动理应不适用自甘风险规则。

    (二)文体活动存在一定风险

      例如,自愿参与足球比赛的运动员,可能会预见因足球动作自身的危险性而导致的崴脚、骨折等运动伤害,这便是足球运动的风险。但如运动员被冲进场地的球迷撞伤,则不成立自甘风险。

    (三)受害人须明知风险仍然自愿参加,其他参加者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例如,在拳击比赛中,双方运动员的击打行为,仍然属于自甘风险的范畴。但是,一方在比赛中出现撕咬对方耳朵等不合理行为所产生损害的,无法主张对方自甘风险。




         问题四:如活动参加者受到损害,组织者可以“自甘风险”为由免责吗?

       一般情况下,文体活动组织者应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障活动场地安全、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活动风险提醒和警示、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等。如组织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例如,某篮球比赛中,主办方因未及时清理球场水渍,导致参赛选手滑倒受伤,主办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结语建议】

       对于组织者:建议及时履行风险告知义务、安全教育义务、组织管理义务、指导保护义务以及事后及时通知救助义务。积极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明晰各职能部门责任范围,防止责任主体缺位。

      对于参加者:建议在参加活动前,评估好自身身体状况。严格按照文体活动场地管理规定、文体活动项目要求进行活动。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妥善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避免危险的发生,根据实际状况及时中止活动。尽到注意义务,遵守规则,避免对同伴、对手人身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