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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能说法|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事故,车主是否担责?

发布时间:2023/12/25

刘 亭律师  河北冀能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8日13时10分许,李某在酒后驾驶周某所有的BYD车辆与魏某驾驶的爱玛电动自行车在桥西区自强路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导致魏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本次事故,李某承担全部责任,魏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李某驾驶的车辆登记车主为周某,该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并未投保机动车交强险。由于数次索赔无果,魏某将李某、周某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32341.51元,另要求周某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目的在于完成对受害人损失的基础性填补,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保障交通安全、提高社会整体效益的目标。本案中,周某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车辆交由李某使用,周某有义务投保或提醒车辆使用人投保交强险,因涉案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车主周某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法院判决,被告周某承担30%的责任,被告李某承担70%的责任。

【律师解析】

      投保义务人是指具有依法为机动车投保交强险义务的人,包括机动车辆的所有人、管理人。

      侵权人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存在直接侵权行为,造成被侵权人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后果并且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人。

      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可能是同一人(自己驾驶自己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也可能不是同一人(机动车管理人或所有人以借用等方式供他人使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而在本案中,是指第二种,即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非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问题。

      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投保交强险是每个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承担的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据该规定可知,如果机动车辆未投保交强险从而发生交通事故,但事故发生时并非车辆所有人驾驶车辆,侵权损害人有权请求机动车辆驾驶人和机动车辆所有人共同承担责任。

【结语建议】

      生活中很多老司机对自己的驾车技术比较自信,认为不会出事故,因此对需要强制缴纳的交强险持消极态度,有的甚至根本不缴纳。但是凡事都要考虑到万一,如果发生了严重事故导致被害人重伤甚至死亡。那就需要侵权人拿出几十万甚至百万的赔偿金,相信这对于大多数家庭来说是十分困难的。因此,提醒广大读者,一定不要抱有侥幸心理,按时缴纳交强险,避免不可预知的更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