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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能说法|好心借车出事故,责任该由谁来担?

发布时间:2024/03/14

赵汉琳律师  河北冀能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张三和李四是邻居。某日,张三一乡下亲人突然病故,因其家中车辆限行,故张三向李四提出借车。从医院返回的途中,张三驾驶车辆与另一车辆发生碰撞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交警部门查明张三的驾驶证在此前已被吊销,并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因被撞车辆车主王五就其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保险,保险公司对其车辆进行了先行赔付,后向张三和李四起诉赔偿。

【法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车辆所有权人和实际使用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及如何进行责任分担?

法院认为,张三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逃逸,其行为存在过错,经交警部门认定,张三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张三作为车辆的实际使用人和实际侵权人,对另一车辆驾驶员的车辆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四作为事故车辆的所有权人,其对自己的车辆未能尽到合理保管义务,放任无驾驶证的张三驾驶其车辆,对损害的发生同样存在过错。法院综合考虑张三、李四的过错程度,酌定张三承担70%的赔偿责任,李四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律师解析】

在现实生活中因借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层出不穷,那么在发生事故后民事责任如何划分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明确规定了机动车的所有权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侵权责任承担问题。如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权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了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的三种情形,分别是: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本案中,车辆所有权人没有意识到自己对车辆应尽到妥善保管和审慎审查义务。在出借车辆过程中,车辆所有权人对出借车辆性能是否完好,借用人是否取得了驾驶资格证,借用人是否处于酒驾或者醉驾状态等情况均没有掌握,而将车辆随意出借给了无证人员驾驶,没有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因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存在过错的车辆所有权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虽然本案中保险公司进行了先行赔付,但保险公司仍然会对事故的实际责任人与车辆所有权人进行追责,行使其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因此,车辆的实际使用人和所有权人仍要对事故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并根据其过错程度分担赔偿责任。

【结语建议】

生活中,无论是何关系出借车辆,所有权人都要尽到妥善保管和审慎审查的义务。否则会因为存在未尽到审查义务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使所有权人为出借车辆购买了相关保险,保险公司在赔付之后,也会对实际责任人进行追偿,所有权人仍然需要承担其过错范围内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