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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能办案|工程款久拖不决,律师教你如何打破财政审计障碍

发布时间:2024/03/14

马月爽律师  河北冀能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河北某建筑公司成功中标了深泽县某中学教学楼工程,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为600多万元,工期一年,资金来源是财政出资。施工过程中,深泽县某中学因实际需要产生工程增量,最终应付工程款逼近800万元。2017年8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批深泽县某中学仅支付工程款400多万元,剩余工程款一直以财政审计未结束为由拖欠至今。河北某建筑公司多次沟通无果,无奈诉诸法律。

【办案过程】

我所接受河北某建筑公司的委托后,基于本案的疑难性和特殊性,专门组建了办案组研究本案。面对众多证据材料和疑难问题,办案组充分发挥我所团队化优势,分工协作及时迅速将案件中的疑难问题进行梳理。最终,办案组在集团队智慧基础上,确定办案思路,拟定诉讼方案,有力地击破了对方要求继续财产审计的拖延行为,最终成功以工程造价鉴定的方式取得了良好的造价鉴定结果。法院最终认为,虽然本案是政府出资项目约定有财政审计,但财政部门拖延审计,通过法院委托造价鉴定机构进行造价核算,应当以造价结论作为判断应支付工程款的依据使用。法院采纳办案律师的观点,判决支持了我方的全部诉求,为当事人争取到了300多万元的工程款。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有审计条款约定情况下以何种标准主张工程款、能否以工程造价鉴定方式确定应支付工程款。

我们经过研究后认为,该案不应以财政审计结论作为工程款的结算依据。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支付期间以形象进度为准:……审计完成付15%”,但该条款只是进度款的支付约定,并未明确约定以财政投资结论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同时,该合同通用条款中“工程竣工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文件等;……造价工程师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28天内审核,未在28天内审核的视为核实无误”的约定,也非以财政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2020年7月5日国务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第11条和202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号】第1条第7款均规定,不得以审计机关的财政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损害了自愿、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秩序,严重侵害民营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虽然案涉工程是财政出资,但是财政审计只是国家对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行政监督,无权对民事交易行为进行定价的权力。

【结语】

该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常见的一种因施工产生增量而导致拖欠工程款引起的纠纷,案件虽然取得了完胜的结果,但是因为拖欠的时间较长,双方在发生矛盾之初均没有采用有效的方法解决问题,导致款项欠付5年之久,给维权之路增加了重重困难。通过该案也提醒了我们在自己权益受到损害时及时采用合法的方式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