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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能说法|网络主播的劳动关系认定

发布时间:2024/03/14

张献辉律师  河北冀能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某传媒公司与李某签订《艺人签约独家经纪合同》,约定李某为该公司的签约艺人,李某每天工作八小时,在钉钉打卡考勤,根据公司安排完成短视频的拍摄,公司每月向李某发放“工资”,并按公司规定比例分配收益。后李某提起劳动仲裁,主张确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裁判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传媒公司对李某实行考勤管理,决定李某的工作内容、工作步骤、工作成果的展示方式,拥有李某的工作成果,同时对收益分配进行了规定,向李某发放工资。李某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工作内容、步骤、成果等都没有决定权、控制权和主动权,其工作构成了传媒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双方实际履行的内容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遂判决双方构成劳动合同关系。

【律师解析】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从双方之间是否具有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分析双方是劳动关系还是其他关系,为界定网络主播劳动关系的认定提供示范作用。 

【结语建议】

随着基于网络平台的新就业形态大量出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关系发生了显著变化,出现各种各样的“网签加盟”“合作合营”“利益分成”“众包模式”等形式,但一旦涉及劳动关系确认时,绝大多数平台企业都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在此,冀能律师提醒广大网络平台从业者要提高法律意识,无论以哪种形式参与工作,都应当落实到书面协议,要与平台企业签订正式的合同,明确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