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能说法|老板,你KTV播放的MV侵权了!
作者:焦紫情律师
基本案情
某文化有限公司以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为由起诉某歌厅。某文化公司依法享有170部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其认为某歌厅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内通过点播系统放映设备公开播放涉案音乐作品的行为,侵害了涉案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所享有的复制权、放映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原告某文化有限公司依法享有案涉作品的著作权,除法定情形外,任何人使用他人作品均应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否则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本案中,某歌厅未经涉案音乐作品的权利人许可,通过其经营场所的点唱机系统向消费者提供以点播形式使用涉案音乐作品的商业性服务,侵犯了某文化有限公司对涉案音乐作品享有的放映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判定某歌厅立即停止播放并删除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并酌情判定某歌厅赔偿某文化有限公司损失4万元。
律师解析
KTV场所的点唱歌曲应当取得相应权利人的授权许可才能使用,否则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我国《著作权法》所指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领域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权人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授权不得用于经营牟利。本案中某歌厅未经授权在其营业场所内通过点播系统放映设备公开播放涉案音乐作品的行为,违反《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侵犯了原告的放映权,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图片与案件无关)
结语建议
KTV经营场所侵权是著作权侵权的“重灾区”,主要原因在于经营者的版权意识薄弱或存在侥幸心理,这不仅导致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遭受严重损害,也让KTV的经营者陷入生存困境。KTV、音乐会所经营者应当以案为鉴,增强知识产权和守法经营意识,避免产生侵权行为,更好发挥促进文化市场繁荣和满足人民群众多元文化需求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