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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能热点|邯郸3名未成年被核准追诉,是民意更是正义

发布时间:2024/04/12

作者:李雨洒律师

近日,河北邯郸初中生被害案有了最新进展。4月8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案情通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这一消息传出,网友纷纷表示,“大快人心”“年龄不是犯罪的挡箭牌”。

从被害人遇害,到公安机关侦查、再到最高检追诉,网友的情绪从愤慨变为对正义的期盼。最终,最高检以法律为准绳,对此案作出核准追诉的决定,是对民意最好的回应,也彰显了司法对正义的追求。

省检发布案情通报中,“核准追诉”一词,对于从未接触过刑事案件的网友来说应该比较陌生,笔者在此就“核准追诉”这一程序为大家展开解释。

什么是核准追诉?

刑事案件一般有三个程序阶段——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而核准追诉发生在侦查阶段,是由最高检行使的特殊职权。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已过追诉时效的案件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必须报请最高检核准。

最高检决定核准追诉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最终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最高检决定不予核准追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撤案,必要时送到专门场所进行闭环管理,由教育、公安和司法行政部门对其开展心理行为方面的矫治工作。

未成年人犯罪核准追诉的法治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实际上是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新增条款,将刑事责任年龄从十四周岁,个别地、附条件地下调到十二周岁。这一调整考量了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日渐增多,恶性程度越来越高,低龄化趋势明显的社会因素,兼顾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感受,回应了社会公众对低龄犯罪的关切。

邯郸3名未成年最终会被判多少年?

不考虑其他因素,仅就本案所公开的信息分析,由于邯郸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均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且被核准追诉,依据《刑法》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之规定,本案3名犯罪嫌疑人最高刑期应是无期徒刑。

写在最后的话

孟德斯鸠曾说“刑罚可以防止一般邪恶的许多后果,但是刑罚不能铲除邪恶本身。”想从根本上消灭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必须从源头治理,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须携手为未成年人成长编织坚不可摧的综合防护网,最大限度阻断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发生。

公道自在人心,正义不会缺席